韩国人工智能振兴协会章程

制定:2026.01.20.

第1章 总则

第1条(名称)

本协会称为“韩国人工智能振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表记为“Korea AI Trust Association(KAITRUST)”。

第2条(宗旨)

本协会以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及信任基础的营造为目的,开展促进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利用、振兴人工智能产业及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教育与宣传等事业,并促进会员之间的相互合作,从而保护国民的权益与尊严,为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和增强国家竞争力作出贡献。

第3条(办公场所所在地)

本协会的主要办公场所设在首尔特别市,并可根据需要在国内各地区及海外设立分会。

第4条(事业)

本协会为实现第2条的宗旨,开展下列各项事业。

  1. 促进和推广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产品或人工智能服务的利用
  2. 开展人工智能等的现状及相关统计调查
  3. 为人工智能经营者设置和运营共同利用设施,以及开展培养专业人才的教育等
  4. 为安全且可信赖的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利用开展教育及宣传
  5. 依据《韩国人工智能基本法》(AI Basic Act of Korea)或其他法律由协会受托承办的事业
  6. 其他为实现协会设立宗旨所需的、由章程规定的事业

第5条(机构)

为本协会的顺畅运营,可设立下列机构。

  1. 代表大会
  2. 理事会
  3. 各委员会及研究会
  4. 国内支部及海外分会
  5. 事务局
  6. 其他经理事会决议认定有必要设立的机构

第6条(事务局)

事务局按下列方式运营。

  1. 为在会长的指示下处理会务,设立事务局。
  2. 事务局可设秘书长1人及必要的职员。
  3. 秘书长经理事会决议由会长任命。此外,常务理事可兼任秘书长。
  4. 有关事务局的组织及运营事项,经理事会决议另行规定。

第2章 会员

第7条(会员及会员单位的种类和资格)

本协会的会员及会员单位,为积极赞同本协会宗旨并经规定的入会程序获得批准者。会员(个人)与会员单位(企业)区分如下。

【 会员(个人) 】

  1. 普通会员: 对人工智能领域有兴趣的任何人
  2. 专业会员(专门委员): 具备人工智能领域专业资格、由协会聘任的专门委员。聘任期间为1年。(专业会员兼具会员与专门委员的角色)
  3. 终身会员: 作为专业会员缴纳终身会费(10年份年会费),并经会长推荐及理事会批准者。终身会员无需另行缴纳会费,终身保有与专业会员同等的资格。

【 会员单位(企业) 】

  1. 会员单位: 从事人工智能相关业务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按销售额规模分为小微企业、中小企业、中坚企业、大企业。

第7条之2(专业领域的划分)

本协会按会员的专业领域,设立下列分科。

  1. 核心技术分科 (Core Technology Division): AI/ML工程、数据科学/分析、AI安全/隐私、XR/元宇宙
  2. 治理/监管分科 (Governance & Regulatory Division): AI法律/监管、AI伦理/责任、AI审计/合规、AI治理/政策
  3. 产业应用分科 (Industry Applications Division): 医疗/健康护理、金融/金融科技、制造/智能工厂、自动驾驶/出行、能源/环境、农业/智慧农场、建设/房地产、流通/物流、通信/网络、化学/材料、钢铁/重工业、海运/航空
  4. 服务/商务分科 (Service & Business Division): 教育/教育科技、内容/媒体、营销/广告、客户服务/CX、HR/人事管理、法律/法律科技、保险、房地产服务
  5. 公共/特殊分科 (Public & Special Sectors Division): 公共/行政、国防/安保、司法/执法、灾难/安全
  6. 创作/文化分科 (Creative & Cultural Division): 游戏、音乐/艺术、翻译/语言、广播/娱乐

② 有关细分领域的划分及运营事项,另以专门规定确定。

第8条(会员及会员单位的入会要件)

会员及会员单位具备下列要件并获得批准时,视为入会完成。

  1. 具备第7条所明示的资格
  2. 注册会员后,按会员(单位)类别提交证明材料
  3. 缴纳相应会员(单位)的会费

第9条(会费)

会员及会员单位的会费规定如下。

类别 月会费 年会费 对象
【 会员(个人) 】
👤 普通会员 免费 免费 任何人均可加入
⭐ 专业会员(专门委员) 3万韩元 30万韩元 专门委员资格(聘任期间1年)
👑 终身会员 - 300万韩元(一次性缴纳) 专业会员10年份 + 会长推荐/理事会批准
【 会员单位(企业) 】
🏪 会员单位(小微企业) 5万韩元 50万韩元 销售额不足10亿韩元
🏢 会员单位(中小企业) 10万韩元 100万韩元 销售额10亿~300亿韩元
🏛️ 会员单位(中坚企业) 30万韩元 300万韩元 销售额300亿~3,000亿韩元
🌐 会员单位(大企业) 50万韩元 500万韩元 销售额3,000亿韩元以上

第10条(会员及会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及会员单位通过缴纳会费享有下列权利,并负有遵守本协会各项规定的义务。

  1. 专业会员(专门委员)及会员单位享有章程及各项规则所规定的全部权利。
  2. 普通会员除代表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外,按各项规则的规定享有同等权利。
  3. 会员单位对其机构指定的1人认可其享有会员的权利。

第11条(会员及会员单位的资格停止及除名)

会员及会员单位未全额缴纳会费时,其资格自动停止,此后全额缴纳会费时自动恢复。但资格停止期间连续1年以上的会员及会员单位,可予以除名。

第12条(会员及会员单位的惩戒及赔偿)

会员及会员单位实施违背本协会宗旨的行为或损害本协会名誉的行为时,可经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此外,会员及会员单位给协会造成财产损失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第3章 干部

第13条(干部的种类及定额)

本协会可设下列干部。

  1. 会长:1人
  2. 首席副会长:2人
  3. 副会长:5人以内
  4. 理事:5人以上50人以内(含会长、副会长)
  5. 常务理事:1人
  6. 监事:2人

第14条(干部的任期)

  1. 理事的任期为2年,监事的任期为2年,均可连任。
  2. 补选产生的干部的任期为前任者的剩余任期。

第15条(干部的选举)

  1. 干部由总会选举,常务委员由理事会选举。
  2. 任期届满前解任干部,须经理事会批准。
  3. 干部出缺时,按该干部的选举方式办理。
  4. 新任干部的1/3以上从现任干部中选出。

第16条(干部的欠格事由)

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不得担任本协会干部,已任干部者丧失其资格。

  1. 未成年人
  2. 被成年监护人及被限定监护人
  3. 被宣告破产者
  4. 依法院判决或其他事由被丧失或停止资格者
  5. 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其执行终了或确定不予执行后未满3年者
  6. 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并宣告缓期执行,尚在缓期期间者

第17条(干部的解任)

干部有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时,可经总会决议予以解任。

  1. 违背协会宗旨的行为
  2. 干部之间的纠纷、会计舞弊或明显的不当行为
  3. 妨碍协会业务的行为

第18条(常务理事)

  1. 为专门负责本协会的目的事业,可设常务理事。
  2. 常务理事经理事会决议,由会长从理事中选任。

第19条(任期届满后权利义务的行使)

本协会因特殊事由未能召开总会,致使在选出下一届干部之前干部任期届满而未能选任下一届干部时,原有的理事和监事应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第20条(干部的职务)

  1. 会长代表本协会,总管会务及各种会议,并担任总会及理事会的议长。
  2. 副会长辅佐会长,管理会务。
  3. 理事出席理事会,审议并表决有关本协会业务的事项,并处理会长、总会、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第21条(会长职务代行)

会长因故不能履职或出缺时,由理事会在副会长中为代行会长职务而选任的副会长代行其职务。

第22条(监事的职务)

监事履行下列职务。

  1. 审计本协会的财产状况
  2. 审计理事会的业务事项
  3. 依第1项及第2项审计结果发现有不正当或违法之处时,向理事会及总会报告并要求予以纠正,未获纠正时,要求召集总会或理事会
  4. 为作出第3项的报告而有必要时,要求召集总会或理事会
  5. 就本协会的财产事项或总会、理事会的运营及业务事项,向会长陈述意见,或在总会及理事会上陈述意见

第4章 代表大会

第23条(代表大会的设置)

  1. 本协会为实现高效决策,设立行使总会权限的代表大会。
  2. 设立代表大会后,总会的权限由代表大会行使。但下列各项事项可通过全体会员(专业会员及会员单位)投票表决。
    1. 章程的变更
    2. 协会的解散或合并
  3. 在设立代表大会之前,由专业会员(专门委员)以上及会员单位组成的总会行使其权限。

第24条(代表的资格)

  1. 代表从具备下列各项资格者中选举或指名产生。
    1. 个人会员代表: 保持专业会员(专门委员)以上资格1年以上,且已全额缴纳年会费者
    2. 会员单位代表: 会员单位的代表人或代表人指名的所属职员1人
  2. 普通会员(免费会员)无代表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3. 代表相互之间,《民法》第777条所规定的亲属关系人数不得超过代表定额的4分之1。

第25条(代表的定额)

  1. 代表的定额规定如下。
    1. 专业会员(专门委员)及会员单位合计不足100名:定额的100%(全员为代表)
    2. 100名以上不足500名:50名以上100名以内
    3. 500名以上不足1,000名:100名以上150名以内
    4. 1,000名以上:150名以上200名以内
  2. 代表定额原则上按5:5的比例分配给个人会员代表与会员单位代表,但可经理事会决议调整。
  3. 当然代表(会长、副会长、理事)不计入定额。
  4. 可在代表定额的20%范围内选举候补代表。

第26条(代表的选举)

  1. 个人会员代表按下列方法选举。
    1. AI领域别代表:按人工智能各领域(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机器人等)的专业会员人数比例分配
    2. 地区别代表:按国内各市·道及海外各分会的专业会员人数比例分配
  2. 会员单位代表按下列方法指名。
    1. 各会员单位可将代表人或代表人指名的职员1人指名为代表。
    2. 会员单位代表定额超过会员单位数时,向全部会员单位各分配1名。
    3. 会员单位代表定额少于会员单位数时,按年会费缴纳金额或对协会的贡献度顺序分配。
  3. 有关代表选举的细则,另以专门规定确定。

第27条(代表的任期)

  1. 代表的任期为2年,可连任。
  2. 补选产生的代表的任期为前任者的剩余任期。
  3. 会员单位代表,会员单位每年可变更1次,变更时须书面通知会长。

第28条(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1. 代表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 出席总会提出议案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 干部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3. 查阅有关协会运营资料的权利
  2. 代表负有下列各项义务。
    1. 诚实出席总会的义务
    2. 缴纳会费的义务(个人会员代表)或维持所属会员单位全额缴纳会费的状态(会员单位代表)
    3. 诚实代表所属会员意见的义务

第29条(代表的资格丧失)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丧失资格。

  1. 丧失专业会员或会员单位资格时
  2. 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未出席总会时
  3. 拖欠会费1年以上时(个人会员代表)
  4. 所属会员单位拖欠会费1年以上时(会员单位代表)
  5. 严重损害协会名誉时
  6. 本人辞任时

第30条(代表的补选)

  1. 代表出现缺额时,于30日以内补选。
  2. 有候补代表时,按顺序自动递补。
  3. 没有候补代表时,在相应领域或地区进行补选。

第5章 总会

第31条(总会的组成)

  1. 总会由代表组成。
  2. 设立代表大会之前,由专业会员(专门委员)以上及会员单位(含被指名人)组成。

第32条(总会的职能)

总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 有关章程修改及本协会解散的事项
  2. 有关干部选举及解任的事项
  3. 有关事业计划批准的事项
  4. 有关预算及决算批准的事项
  5. 其他经理事会决定为重要的事项

第33条(总会的召集)

总会分为定期总会与临时总会,由会长按下列方式召集。

  1. 定期总会每年1次,于下一会计年度开始2个月前召开。
  2. 临时总会可在会长认为必要时,或依理事会决议,或依在籍代表3分之1以上的要求召集。
  3. 会长应明示会议议案,于总会召开日7日前通知代表。

第34条(总会决议法定人数)

  1. 总会以在籍代表过半数出席开会,以出席代表过半数赞成作出决议。
  2. 下列各项事项,以在籍代表3分之2以上赞成作出决议。
    1. 章程的变更
    2. 协会的解散或合并
    3. 对会长的不信任
  3. 赞成与反对票数相同时,视为否决。

第35条(总会的运营方式)

  1. 总会可以面对面、视频会议或面对面与视频并行的方式召开。
  2. 可通过电子投票或书面投票行使表决权,此时视为已出席。
  3. 代表可书面委托其他代表1人行使表决权。但干部选举不允许委托。

第36条(总会决议的回避事由)

议长或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参与表决。

  1. 涉及本人身份的事项(干部的选举及解任等)
  2. 伴随金钱及财产往来、本人与本协会利益相反的事项

第6章 理事会

第37条(理事会的职能)

理事会审议并表决下列事项。

  1. 有关章程修改及各项规定的制定与废止的事项
  2. 有关干部选举及解任的事项
  3. 有关协会运营及业务执行的事项
  4. 有关事业计划运营的事项
  5. 有关预算及决算的事项
  6. 有关调整代表定额及分配比例的事项
  7. 应提交总会的议案或总会所委托的事项
  8. 有关协会解散的事项
  9. 其他会长认为对协会运营重要而提交的事项

第38条(理事会的召集)

理事会由会长按下列各项召集。

  1. 定期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
  2. 临时理事会可在会长认为必要时,或依监事的要求,或依理事3分之1以上的要求召集。
  3. 召集理事会时,应于7日前明示其目的和地点,通知各理事。

第39条(理事会的决议法定人数)

理事会以在籍理事过半数出席召开,以出席理事过半数赞成作出决议。但赞成与反对票数相同时,由议长决定。

第40条(书面决议)

  1. 会长对于应提交理事会的事项中的轻微事项或紧急事项,可以书面方式作出决议。此时,会长应将其结果报告下一次理事会。
  2. 对于第1项的书面决议事项,在籍理事过半数要求提交理事会时,会长应予照办。

第41条(决议回避事由)

理事有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形时,不得参与该决议。

  1. 在干部的选举及解任中,就有关自身的事项进行表决时
  2. 涉及金钱及财产的往来或诉讼等,自身与协会利益相反时

第7章 财务及会计

第42条(财务)

本协会的财务以下列收入充当。

  1. 会员的会费
  2. 捐赠金、赞助金或补助金
  3. 附随于事业的收入
  4. 资产产生的收入

第43条(会计年度)

本协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44条(预算)

  1. 本协会应于会计年度开始前1个月,将事业计划及预算案经理事会决议后取得总会的批准。
  2. 本协会应于相应会计年度终了后2个月以内,将事业实绩及决算内容经理事会决议后取得总会的批准。

第45条(预算外债务的承担等)

承担预算外债务或放弃债权,须取得总会的批准。

第46条(事业计划及岁入岁出预算)

本协会的事业计划及岁入岁出预算,于每一会计年度开始后2个月以内制定、编制,当年度的事业实绩书及收支决算书于会计年度终了后2个月以内编制。

第47条(盈余金)

每一会计年度的盈余金,除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之外,可依理事会决议提存为协会目的事业的基金。

第48条(干部的报酬限制等)

干部的报酬原则上不予发放。但可发放履行业务所需的实际费用。

第8章 附则

第49条(章程修改)

修改章程时,须经理事会决议,并经总会以在籍代表3分之2以上赞成予以认可。

第50条(解散)

解散本协会时,须经理事会以在籍理事3分之2以上赞成及总会以在籍代表3分之2以上赞成作出决议,并取得主管机关的许可。

第51条(清算终结的申报)

本协会依《民法》第32条规定适用时,清算人于清算终结时,依《民法》第94条的规定登记其旨意,并向主管机关提交清算终结申报书。

第52条(解散法人的财产归属)

本协会解散时的剩余财产,经主管机关许可,捐赠给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与本协会宗旨相似的团体。

第53条(规定的制定)

实施本章程所需规定的制定,由理事会负责。

附则

第1条(施行日)

本章程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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