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条(代表大会的设置)
- 本协会为实现高效决策,设立行使总会权限的代表大会。
- 设立代表大会后,总会的权限由代表大会行使。但下列各项事项可通过全体会员(专业会员及会员单位)投票表决。
- 章程的变更
- 协会的解散或合并
- 在设立代表大会之前,由专业会员(专门委员)以上及会员单位组成的总会行使其权限。
制定:2026.01.20.
第1条(名称)
本协会称为“韩国人工智能振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表记为“Korea AI Trust Association(KAITRUST)”。
第2条(宗旨)
本协会以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及信任基础的营造为目的,开展促进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利用、振兴人工智能产业及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教育与宣传等事业,并促进会员之间的相互合作,从而保护国民的权益与尊严,为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和增强国家竞争力作出贡献。
第3条(办公场所所在地)
本协会的主要办公场所设在首尔特别市,并可根据需要在国内各地区及海外设立分会。
第4条(事业)
本协会为实现第2条的宗旨,开展下列各项事业。
第5条(机构)
为本协会的顺畅运营,可设立下列机构。
第6条(事务局)
事务局按下列方式运营。
第7条(会员及会员单位的种类和资格)
本协会的会员及会员单位,为积极赞同本协会宗旨并经规定的入会程序获得批准者。会员(个人)与会员单位(企业)区分如下。
【 会员(个人) 】
【 会员单位(企业) 】
第7条之2(专业领域的划分)
本协会按会员的专业领域,设立下列分科。
② 有关细分领域的划分及运营事项,另以专门规定确定。
第8条(会员及会员单位的入会要件)
会员及会员单位具备下列要件并获得批准时,视为入会完成。
第9条(会费)
会员及会员单位的会费规定如下。
| 类别 | 月会费 | 年会费 | 对象 |
|---|---|---|---|
| 【 会员(个人) 】 | |||
| 👤 普通会员 | 免费 | 免费 | 任何人均可加入 |
| ⭐ 专业会员(专门委员) | 3万韩元 | 30万韩元 | 专门委员资格(聘任期间1年) |
| 👑 终身会员 | - | 300万韩元(一次性缴纳) | 专业会员10年份 + 会长推荐/理事会批准 |
| 【 会员单位(企业) 】 | |||
| 🏪 会员单位(小微企业) | 5万韩元 | 50万韩元 | 销售额不足10亿韩元 |
| 🏢 会员单位(中小企业) | 10万韩元 | 100万韩元 | 销售额10亿~300亿韩元 |
| 🏛️ 会员单位(中坚企业) | 30万韩元 | 300万韩元 | 销售额300亿~3,000亿韩元 |
| 🌐 会员单位(大企业) | 50万韩元 | 500万韩元 | 销售额3,000亿韩元以上 |
第10条(会员及会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及会员单位通过缴纳会费享有下列权利,并负有遵守本协会各项规定的义务。
第11条(会员及会员单位的资格停止及除名)
会员及会员单位未全额缴纳会费时,其资格自动停止,此后全额缴纳会费时自动恢复。但资格停止期间连续1年以上的会员及会员单位,可予以除名。
第12条(会员及会员单位的惩戒及赔偿)
会员及会员单位实施违背本协会宗旨的行为或损害本协会名誉的行为时,可经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此外,会员及会员单位给协会造成财产损失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第13条(干部的种类及定额)
本协会可设下列干部。
第14条(干部的任期)
第15条(干部的选举)
第16条(干部的欠格事由)
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不得担任本协会干部,已任干部者丧失其资格。
第17条(干部的解任)
干部有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时,可经总会决议予以解任。
第18条(常务理事)
第19条(任期届满后权利义务的行使)
本协会因特殊事由未能召开总会,致使在选出下一届干部之前干部任期届满而未能选任下一届干部时,原有的理事和监事应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第20条(干部的职务)
第21条(会长职务代行)
会长因故不能履职或出缺时,由理事会在副会长中为代行会长职务而选任的副会长代行其职务。
第22条(监事的职务)
监事履行下列职务。
第23条(代表大会的设置)
第24条(代表的资格)
第25条(代表的定额)
第26条(代表的选举)
第27条(代表的任期)
第28条(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29条(代表的资格丧失)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丧失资格。
第30条(代表的补选)
第31条(总会的组成)
第32条(总会的职能)
总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第33条(总会的召集)
总会分为定期总会与临时总会,由会长按下列方式召集。
第34条(总会决议法定人数)
第35条(总会的运营方式)
第36条(总会决议的回避事由)
议长或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参与表决。
第37条(理事会的职能)
理事会审议并表决下列事项。
第38条(理事会的召集)
理事会由会长按下列各项召集。
第39条(理事会的决议法定人数)
理事会以在籍理事过半数出席召开,以出席理事过半数赞成作出决议。但赞成与反对票数相同时,由议长决定。
第40条(书面决议)
第41条(决议回避事由)
理事有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形时,不得参与该决议。
第42条(财务)
本协会的财务以下列收入充当。
第43条(会计年度)
本协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44条(预算)
第45条(预算外债务的承担等)
承担预算外债务或放弃债权,须取得总会的批准。
第46条(事业计划及岁入岁出预算)
本协会的事业计划及岁入岁出预算,于每一会计年度开始后2个月以内制定、编制,当年度的事业实绩书及收支决算书于会计年度终了后2个月以内编制。
第47条(盈余金)
每一会计年度的盈余金,除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之外,可依理事会决议提存为协会目的事业的基金。
第48条(干部的报酬限制等)
干部的报酬原则上不予发放。但可发放履行业务所需的实际费用。
第49条(章程修改)
修改章程时,须经理事会决议,并经总会以在籍代表3分之2以上赞成予以认可。
第50条(解散)
解散本协会时,须经理事会以在籍理事3分之2以上赞成及总会以在籍代表3分之2以上赞成作出决议,并取得主管机关的许可。
第51条(清算终结的申报)
本协会依《民法》第32条规定适用时,清算人于清算终结时,依《民法》第94条的规定登记其旨意,并向主管机关提交清算终结申报书。
第52条(解散法人的财产归属)
本协会解散时的剩余财产,经主管机关许可,捐赠给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与本协会宗旨相似的团体。
第53条(规定的制定)
实施本章程所需规定的制定,由理事会负责。
第1条(施行日)
本章程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