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人工智能振興協會章程

制定:2026.01.20.

第1章 總則

第1條(名稱)

本協會稱為「韓國人工智能振興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表記為「Korea AI Trust Association(KAITRUST)」。

第2條(宗旨)

本協會以人工智能的健康發展及信任基礎的營造為目的,開展促進人工智能的開發與利用、振興人工智能產業及人工智能技術、人工智能教育與宣傳等事業,並促進會員之間的相互合作,從而保護國民的權益與尊嚴,為提高國民生活質素和增強國家競爭力作出貢獻。

第3條(辦公場所所在地)

本協會的主要辦公場所設在首爾特別市,並可根據需要在國內各地區及海外設立分會。

第4條(事業)

本協會為實現第2條的宗旨,開展下列各項事業。

  1. 促進和推廣人工智能技術、人工智能產品或人工智能服務的利用
  2. 開展人工智能等的現狀及相關統計調查
  3. 為人工智能經營者設置和運營共同利用設施,以及開展培養專業人才的教育等
  4. 為安全且可信賴的人工智能的開發與利用開展教育及宣傳
  5. 依據《韓國人工智能基本法》(AI Basic Act of Korea)或其他法律由協會受託承辦的事業
  6. 其他為實現協會設立宗旨所需的、由章程規定的事業

第5條(機構)

為本協會的順暢運營,可設立下列機構。

  1. 代表大會
  2. 理事會
  3. 各委員會及研究會
  4. 國內支部及海外分會
  5. 事務局
  6. 其他經理事會決議認定有必要設立的機構

第6條(事務局)

事務局按下列方式運營。

  1. 為在會長的指示下處理會務,設立事務局。
  2. 事務局可設秘書長1人及必要的職員。
  3. 秘書長經理事會決議由會長任命。此外,常務理事可兼任秘書長。
  4. 有關事務局的組織及運營事項,經理事會決議另行規定。

第2章 會員

第7條(會員及會員單位的種類和資格)

本協會的會員及會員單位,為積極贊同本協會宗旨並經規定的入會程序獲得批准者。會員(個人)與會員單位(企業)區分如下。

【 會員(個人) 】

  1. 普通會員: 對人工智能領域有興趣的任何人
  2. 專業會員(專門委員): 具備人工智能領域專業資格、由協會聘任的專門委員。聘任期間為1年。(專業會員兼具會員與專門委員的角色)
  3. 終身會員: 作為專業會員繳納終身會費(10年份年會費),並經會長推薦及理事會批准者。終身會員無需另行繳納會費,終身保有與專業會員同等的資格。

【 會員單位(企業) 】

  1. 會員單位: 從事人工智能相關業務的法人或個體經營者,按銷售額規模分為小微企業、中小企業、中堅企業、大企業。

第7條之2(專業領域的劃分)

本協會按會員的專業領域,設立下列分科。

  1. 核心技術分科 (Core Technology Division): AI/ML工程、數據科學/分析、AI安全/隱私、XR/元宇宙
  2. 治理/監管分科 (Governance & Regulatory Division): AI法律/監管、AI倫理/責任、AI審計/合規、AI治理/政策
  3. 產業應用分科 (Industry Applications Division): 醫療/健康護理、金融/金融科技、製造/智能工廠、自動駕駛/出行、能源/環境、農業/智慧農場、建設/房地產、流通/物流、通信/網絡、化學/材料、鋼鐵/重工業、海運/航空
  4. 服務/商務分科 (Service & Business Division): 教育/教育科技、內容/媒體、營銷/廣告、客户服務/CX、HR/人事管理、法律/法律科技、保險、房地產服務
  5. 公共/特殊分科 (Public & Special Sectors Division): 公共/行政、國防/安保、司法/執法、災難/安全
  6. 創作/文化分科 (Creative & Cultural Division): 遊戲、音樂/藝術、翻譯/語言、廣播/娛樂

② 有關細分領域的劃分及運營事項,另以專門規定確定。

第8條(會員及會員單位的入會要件)

會員及會員單位具備下列要件並獲得批准時,視為入會完成。

  1. 具備第7條所明示的資格
  2. 註冊會員後,按會員(單位)類別提交證明材料
  3. 繳納相應會員(單位)的會費

第9條(會費)

會員及會員單位的會費規定如下。

類別 月會費 年會費 對象
【 會員(個人) 】
👤 普通會員 免費 免費 任何人均可加入
⭐ 專業會員(專門委員) 3萬韓元 30萬韓元 專門委員資格(聘任期間1年)
👑 終身會員 - 300萬韓元(一次性繳納) 專業會員10年份 + 會長推薦/理事會批准
【 會員單位(企業) 】
🏪 會員單位(小微企業) 5萬韓元 50萬韓元 銷售額不足10億韓元
🏢 會員單位(中小企業) 10萬韓元 100萬韓元 銷售額10億~300億韓元
🏛️ 會員單位(中堅企業) 30萬韓元 300萬韓元 銷售額300億~3,000億韓元
🌐 會員單位(大企業) 50萬韓元 500萬韓元 銷售額3,000億韓元以上

第10條(會員及會員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會員及會員單位通過繳納會費享有下列權利,並負有遵守本協會各項規定的義務。

  1. 專業會員(專門委員)及會員單位享有章程及各項規則所規定的全部權利。
  2. 普通會員除代表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按各項規則的規定享有同等權利。
  3. 會員單位對其機構指定的1人認可其享有會員的權利。

第11條(會員及會員單位的資格停止及除名)

會員及會員單位未全額繳納會費時,其資格自動停止,此後全額繳納會費時自動恢復。但資格停止期間連續1年以上的會員及會員單位,可予以除名。

第12條(會員及會員單位的懲戒及賠償)

會員及會員單位實施違背本協會宗旨的行為或損害本協會名譽的行為時,可經理事會決議予以除名。此外,會員及會員單位給協會造成財產損失時,可請求損害賠償。

第3章 幹部

第13條(幹部的種類及定額)

本協會可設下列幹部。

  1. 會長:1人
  2. 首席副會長:2人
  3. 副會長:5人以內
  4. 理事:5人以上50人以內(含會長、副會長)
  5. 常務理事:1人
  6. 監事:2人

第14條(幹部的任期)

  1. 理事的任期為2年,監事的任期為2年,均可連任。
  2. 補選產生的幹部的任期為前任者的剩餘任期。

第15條(幹部的選舉)

  1. 幹部由總會選舉,常務委員由理事會選舉。
  2. 任期屆滿前解任幹部,須經理事會批准。
  3. 幹部出缺時,按該幹部的選舉方式辦理。
  4. 新任幹部的1/3以上從現任幹部中選出。

第16條(幹部的欠格事由)

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協會幹部,已任幹部者喪失其資格。

  1. 未成年人
  2. 被成年監護人及被限定監護人
  3. 被宣告破產者
  4. 依法院判決或其他事由被喪失或停止資格者
  5. 被判處監禁以上刑罰,其執行終了或確定不予執行後未滿3年者
  6. 被判處監禁以上刑罰並宣告緩刑,尚在緩刑期間者

第17條(幹部的解任)

幹部有下列各項之一的行為時,可經總會決議予以解任。

  1. 違背協會宗旨的行為
  2. 幹部之間的糾紛、會計舞弊或明顯的不當行為
  3. 妨礙協會業務的行為

第18條(常務理事)

  1. 為專門負責本協會的目的事業,可設常務理事。
  2. 常務理事經理事會決議,由會長從理事中選任。

第19條(任期屆滿後權利義務的行使)

本協會因特殊事由未能召開總會,致使在選出下一屆幹部之前幹部任期屆滿而未能選任下一屆幹部時,原有的理事和監事應行使其權利並履行其義務。

第20條(幹部的職務)

  1. 會長代表本協會,總管會務及各種會議,並擔任總會及理事會的議長。
  2. 副會長輔佐會長,管理會務。
  3. 理事出席理事會,審議並表決有關本協會業務的事項,並處理會長、總會、理事會委託的任務。

第21條(會長職務代行)

會長因故不能履職或出缺時,由理事會在副會長中為代行會長職務而選任的副會長代行其職務。

第22條(監事的職務)

監事履行下列職務。

  1. 審計本協會的財產狀況
  2. 審計理事會的業務事項
  3. 依第1項及第2項審計結果發現有不正當或違法之處時,向理事會及總會報告並要求予以糾正,未獲糾正時,要求召集總會或理事會
  4. 為作出第3項的報告而有必要時,要求召集總會或理事會
  5. 就本協會的財產事項或總會、理事會的運營及業務事項,向會長陳述意見,或在總會及理事會上陳述意見

第4章 代表大會

第23條(代表大會的設置)

  1. 本協會為實現高效決策,設立行使總會權限的代表大會。
  2. 設立代表大會後,總會的權限由代表大會行使。但下列各項事項可通過全體會員(專業會員及會員單位)投票表決。
    1. 章程的變更
    2. 協會的解散或合併
  3. 在設立代表大會之前,由專業會員(專門委員)以上及會員單位組成的總會行使其權限。

第24條(代表的資格)

  1. 代表從具備下列各項資格者中選舉或指名產生。
    1. 個人會員代表: 保持專業會員(專門委員)以上資格1年以上,且已全額繳納年會費者
    2. 會員單位代表: 會員單位的代表人或代表人指名的所屬職員1人
  2. 普通會員(免費會員)無代表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代表相互之間,《民法》第777條所規定的親屬關係人數不得超過代表定額的4分之1。

第25條(代表的定額)

  1. 代表的定額規定如下。
    1. 專業會員(專門委員)及會員單位合計不足100名:定額的100%(全員為代表)
    2. 100名以上不足500名:50名以上100名以內
    3. 500名以上不足1,000名:100名以上150名以內
    4. 1,000名以上:150名以上200名以內
  2. 代表定額原則上按5:5的比例分配給個人會員代表與會員單位代表,但可經理事會決議調整。
  3. 當然代表(會長、副會長、理事)不計入定額。
  4. 可在代表定額的20%範圍內選舉候補代表。

第26條(代表的選舉)

  1. 個人會員代表按下列方法選舉。
    1. AI領域別代表:按人工智能各領域(自然語言處理、計算機視覺、機器人等)的專業會員人數比例分配
    2. 地區別代表:按國內各市·道及海外各分會的專業會員人數比例分配
  2. 會員單位代表按下列方法指名。
    1. 各會員單位可將代表人或代表人指名的職員1人指名為代表。
    2. 會員單位代表定額超過會員單位數時,向全部會員單位各分配1名。
    3. 會員單位代表定額少於會員單位數時,按年會費繳納金額或對協會的貢獻度順序分配。
  3. 有關代表選舉的細則,另以專門規定確定。

第27條(代表的任期)

  1. 代表的任期為2年,可連任。
  2. 補選產生的代表的任期為前任者的剩餘任期。
  3. 會員單位代表,會員單位每年可變更1次,變更時須書面通知會長。

第28條(代表的權利與義務)

  1. 代表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1. 出席總會提出議案並行使表決權的權利
    2. 幹部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查閲有關協會運營資料的權利
  2. 代表負有下列各項義務。
    1. 誠實出席總會的義務
    2. 繳納會費的義務(個人會員代表)或維持所屬會員單位全額繳納會費的狀態(會員單位代表)
    3. 誠實代表所屬會員意見的義務

第29條(代表的資格喪失)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喪失資格。

  1. 喪失專業會員或會員單位資格時
  2. 無正當理由連續2次未出席總會時
  3. 拖欠會費1年以上時(個人會員代表)
  4. 所屬會員單位拖欠會費1年以上時(會員單位代表)
  5. 嚴重損害協會名譽時
  6. 本人辭任時

第30條(代表的補選)

  1. 代表出現缺額時,於30日以內補選。
  2. 有候補代表時,按順序自動遞補。
  3. 沒有候補代表時,在相應領域或地區進行補選。

第5章 總會

第31條(總會的組成)

  1. 總會由代表組成。
  2. 設立代表大會之前,由專業會員(專門委員)以上及會員單位(含被指名人)組成。

第32條(總會的職能)

總會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1. 有關章程修改及本協會解散的事項
  2. 有關幹部選舉及解任的事項
  3. 有關事業計劃批准的事項
  4. 有關預算及決算批准的事項
  5. 其他經理事會決定為重要的事項

第33條(總會的召集)

總會分為定期總會與臨時總會,由會長按下列方式召集。

  1. 定期總會每年1次,於下一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召開。
  2. 臨時總會可在會長認為必要時,或依理事會決議,或依在籍代表3分之1以上的要求召集。
  3. 會長應明示會議議案,於總會召開日7日前通知代表。

第34條(總會決議法定人數)

  1. 總會以在籍代表過半數出席開會,以出席代表過半數贊成作出決議。
  2. 下列各項事項,以在籍代表3分之2以上贊成作出決議。
    1. 章程的變更
    2. 協會的解散或合併
    3. 對會長的不信任
  3. 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時,視為否決。

第35條(總會的運營方式)

  1. 總會可以面對面、視像會議或面對面與視像並行的方式召開。
  2. 可通過電子投票或書面投票行使表決權,此時視為已出席。
  3. 代表可書面委託其他代表1人行使表決權。但幹部選舉不允許委託。

第36條(總會決議的迴避事由)

議長或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參與表決。

  1. 涉及本人身份的事項(幹部的選舉及解任等)
  2. 伴隨金錢及財產往來、本人與本協會利益相反的事項

第6章 理事會

第37條(理事會的職能)

理事會審議並表決下列事項。

  1. 有關章程修改及各項規定的制定與廢止的事項
  2. 有關幹部選舉及解任的事項
  3. 有關協會運營及業務執行的事項
  4. 有關事業計劃運營的事項
  5. 有關預算及決算的事項
  6. 有關調整代表定額及分配比例的事項
  7. 應提交總會的議案或總會所委託的事項
  8. 有關協會解散的事項
  9. 其他會長認為對協會運營重要而提交的事項

第38條(理事會的召集)

理事會由會長按下列各項召集。

  1. 定期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
  2. 臨時理事會可在會長認為必要時,或依監事的要求,或依理事3分之1以上的要求召集。
  3. 召集理事會時,應於7日前明示其目的和地點,通知各理事。

第39條(理事會的決議法定人數)

理事會以在籍理事過半數出席召開,以出席理事過半數贊成作出決議。但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時,由議長決定。

第40條(書面決議)

  1. 會長對於應提交理事會的事項中的輕微事項或緊急事項,可以書面方式作出決議。此時,會長應將其結果報告下一次理事會。
  2. 對於第1項的書面決議事項,在籍理事過半數要求提交理事會時,會長應予照辦。

第41條(決議迴避事由)

理事有下列各項之一的情形時,不得參與該決議。

  1. 在幹部的選舉及解任中,就有關自身的事項進行表決時
  2. 涉及金錢及財產的往來或訴訟等,自身與協會利益相反時

第7章 財務及會計

第42條(財務)

本協會的財務以下列收入充當。

  1. 會員的會費
  2. 捐贈金、贊助金或補助金
  3. 附隨於事業的收入
  4. 資產產生的收入

第43條(會計年度)

本協會的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44條(預算)

  1. 本協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1個月,將事業計劃及預算案經理事會決議後取得總會的批准。
  2. 本協會應於相應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以內,將事業實績及決算內容經理事會決議後取得總會的批准。

第45條(預算外債務的承擔等)

承擔預算外債務或放棄債權,須取得總會的批准。

第46條(事業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

本協會的事業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後2個月以內製定、編制,當年度的事業實績書及收支決算書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以內編制。

第47條(盈餘金)

每一會計年度的盈餘金,除結轉至下一年度使用之外,可依理事會決議提存為協會目的事業的基金。

第48條(幹部的報酬限制等)

幹部的報酬原則上不予發放。但可發放履行業務所需的實際費用。

第8章 附則

第49條(章程修改)

修改章程時,須經理事會決議,並經總會以在籍代表3分之2以上贊成予以認可。

第50條(解散)

解散本協會時,須經理事會以在籍理事3分之2以上贊成及總會以在籍代表3分之2以上贊成作出決議,並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

第51條(清算終結的申報)

本協會依《民法》第32條規定適用時,清算人於清算終結時,依《民法》第94條的規定登記其旨意,並向主管機關提交清算終結申報書。

第52條(解散法人的財產歸屬)

本協會解散時的剩餘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捐贈給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與本協會宗旨相似的團體。

第53條(規定的制定)

實施本章程所需規定的制定,由理事會負責。

附則

第1條(施行日)

本章程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

🧮 KAITRUST 代表制度模擬器